
银川市人民检察院
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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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市人民检察院
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2025年4月23日
银川市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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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单曦玺 通讯员郭莉)“他欠我20万元,法院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10年了还没执行到位,现在人也下落不明,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?”日前,郭某、任某走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,寻求帮助。
该院经审查发现,该案被执行人徐某存在以他人身份从事经营交易获得收益,以逃避执行的情况,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。日前,徐某已被抓获归案。
“近年来,受理控告举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案件逐年递增,信访压力也不断加大。”金凤区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负责人说。2017年,该院瞄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建立了“立案监督、侦查监督、审判监督”并行的诉讼监督机制,通过公、检、法三家互联互动,明确立案、起诉、审判证据标准,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、裁定“老赖”的惩罚力度。该机制运行以来,取得明显成效。
在立案监督环节,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,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;对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,明确告知自诉案件举证标准和程序,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,并监督法院在案件执行环节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。
在侦查监督环节,该院提前介入指导案件侦查,并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、预审、勘验、扣押、搜查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,确保公安机关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,防止冤、错案件的发生。
在审判监督环节,针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,重点审查定罪是否准确、量刑是否适当,监督法院改进办案质量,加强内部监督制约,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。
胡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,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偿还王某本息合计104.51万元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法院先后三次依法强制执行,并查封胡某名下工程建设公司设备,但其擅自撕毁查封封条,并使用查封物继续施工经营,所得收益不知所踪。
金凤区检察院在立案前期,建议法院及时对查封物等相关证据予以固定,并建议公安机关配合查人找物、全面收集证据。2018年11月,金凤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,案件审理期间,胡某向法院交付执行款5.6万元,将名下一套价值40万元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,并每月承诺归还1000元,取得王某谅解。因胡某认罪态度较好,并积极履行执行义务,金凤区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
“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诉讼监督机制的建立,加强了公检法三家互联互动,明确了立案、起诉、审判的证据标准,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。”负责胡某案的检察官说。
据了解,该机制运行以来,金凤区检察院共监督法院立案5件,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16件、实施抓捕9案9人,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案5件;另外,还协助法院执结民生案件133起,涉案金额319万元。